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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励规定
2006-03-17 16:56  文章来源:舞阳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县定奖励
  第一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,招引外商(即舞阳境外客商,下同)来舞最独资、合资、合作创办各类企业者;争得市以上部门资金者;争得市及市以上金融机构贷款者;引进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及知名品牌者;引进高科技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者,均视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。
  第二条 凡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引进外商前来投资创办的一般性生产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,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,由项目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‰的奖励。
  第三条 引进高科技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,经省及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论证认定后,除享受第二条奖励规定外,另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‰,由项目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进者。
  第四条 凡金融部门为企业争取到的直贷资金,使用期限1—5年的,按资金总额的1---5%进得奖励。此项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  第五条 凡引进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及知名品牌的,经县对外开放合力团讨论审定后,根据不同情况,一次性奖励引进者5—10万元。此项奖金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。
  第六条 凡引进高科技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的,依据专业技术职称高低和贡献大小,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—5万元,此项奖金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  第七条 县外中介机构对我县企业及建设项目进行融资,属无偿资金的按融资总额的1--5﹪进行奖励;对争得无息贷款或省、市财政贴息资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,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00%予以奖励;对引进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县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,将利息差额部分奖给引进者;对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,依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。以上奖项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  第八条 为鼓励单位利用行业优势和个人利用社会关系积极争取上级资金,县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左右的专项资金,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。
  第九条 每半年对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考核一次,对投产运营项目、开工在建项目、签约项目,视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本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,由县财政对招商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。对超额完成招商目标任、继续招引工业项目的,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单位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‰、3‰、5‰分别一次性奖励招商单位。到年底获奖单位招引的项目,没有完成项目应投入的固定资产、没有按协谇规定完成项目的投资数额、没有按协议规定使用项目建成投运的,除收回奖金外,并处以百分之百的罚款,对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。
  第十条 县直部门招引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,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,由县、乡(镇)财政奖励给招引项目的县直部门50%,期限为三年。
  第十一条 对争取到的政策性无偿资金,视数目大小,待综合评定后,给予特殊奖励。
 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界定才对有功人员及单位的奖励,由县对外开放合力团提出意见后,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。
  第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,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舞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市定奖励
 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,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,超基数部分由市财政按每美元0。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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